產創研發抵稅 把握一年期限

發布日期:2013-08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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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9月1日起跑,財政部表示,產創條例研發支出抵稅額只有一年抵稅期,去(101)年度未抵減完的抵稅額,不能用於扣抵今年度的暫繳稅款。

暫繳申報為期一個月,財政部核定相關申報注意事項,要求營利事業今年申報時,必須注意稅法規定,以免出現違章受罰的情形。

財政部指出,今年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,如欲以尚未抵減的各項投資抵減稅額,抵繳應納暫繳稅額時,應特別注意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稅額,應排除依產業創新條例適用公司研究發展支出的投資抵減稅額。

主要是因為產業創新條例規定的研發支出投抵稅額,僅能抵減「當年度」應納營所稅。

財政部強調,並不是所有營利事業都需要辦理暫繳申報,符合以下六種情況之一的企業,可免辦理暫繳申報。

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,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的規定,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;獨資、合夥組織及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;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;101年度無應納稅額或今年上半年新開業者;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,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;依100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半數為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,000元以下者。

另外,依據101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,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、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,只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額,亦免辦理暫繳申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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