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業司 可逕自廢除冒牌商號

發布日期:2013-07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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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林安妮/台北報導】

 

行政院長江宜樺昨(11)日表示,我國商業法制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,現行都市計畫、建築與消防等行政管法規中,尚缺「勒令歇業」此一終極裁罰手段,他要求內政部需修法增訂,以利經濟部日後可據此撤銷違法業者的商業登記。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經濟部提報「商業登記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,盼能排入立法院新會期。

 

本次商業登記法修正條文中,最受外界關注條文有二,一是一旦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者,商家若未能在六個月內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撤銷商號,商業司將可逕自廢止冒牌商家的商業登記。此外,現行商業登記法要求,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,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家相同的商業名稱。不過,新修正條文將豁免一些因行政區域調整造成「撞名」的商業企業,仍可使用同一名稱。

 

過去幾年,國內屢屢出現因商家違法違規造成的公安事件,社會輿論要求經濟部祭出撤銷登記的最重處分時,因商業登記法旨在揭露資訊,必須仰賴其他主管機關,而多數主管機關的行政法規又欠缺「撤銷登記」此一處罰,無法滿足社會期待。江揆昨天要求,內政部應就涉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管理法規,增訂勒令歇業條款,使得經濟部可據此廢止違法、違規商家的商業登記,以落實「行為管理」與「登記事項」相配合。

 

【2013/07/12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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