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契約印花稅 可先扣除營業稅

發布日期:2013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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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 

財政部規定,承攬工程契約書若註明「已含稅」,在繳納印花稅時,可以按契約總額扣除5%營業稅後,再以不含稅的工程承攬契約金額,以0.1%稅率貼用印花稅票。

舉例來說,工程契約書註明承攬金額為1,050萬元,契約書載明含營業稅50萬元,依據財政部的規定,當計算印花稅票稅額時,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,以承攬金額的1,000萬元,按0.1%的稅額(即1萬元)貼用印花稅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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