購入促銷贈品 可列報費用

發布日期:2013-07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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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暑假來臨,也是消費旺季,財政部指出,營利事業為促銷需要購入贈品的支出,可以列報營業費用,但可列報金額要以實際送出贈品的金額為準;若送出金額少於購入金額,卻以購入金額列報費用者,會受罰。財政部規定,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,應在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,並在消費者實際兌領時再轉列為相關費用帳戶,扣減營利事業所得降稅。

營利事業購入樣品、物品後作為贈品準備促銷時,財政部指出,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,做為列報費用的憑據,實際發送時並需依規定編製相關報表。贈品的費用憑據,依其贈送形式不同,有不同的規定。財政部指出,例如,贈送的如果是樣品,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、數量的收據;若是隨銷貨附贈的物品,則應在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,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以供查核。

至於非屬立即或現場贈送者,包括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,以便換取贈品的活動,需以買受者寄回空盒的信封及贈領清冊,做為申報贈品費用的憑據。贈品如果不只是物品,而是給付獎金等方式,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、地址及簽名或蓋章的收據。財政部並規定,贈品支出可以認列為營業費用的金額,是以贈品是否「送出」為準,營利事業如在購入贈品時未列入資產帳戶,直接以費用科目列報,年底時應就尚未送出的贈品,轉列贈品盤存並調減相關費用,以免遭調整補稅。

北區國稅局即有實際案例,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,內容包括產品促銷及廣告活動等費用,其中產品促銷活動,依A公司所提示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,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原購進贈品數量不一致。經國稅局查核發現,A公司購入贈品時,已全額列報費用,但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的贈品轉列贈品盤存,國稅局因此剔除贈與費用500萬元,補稅85萬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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