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併法修正案 簡化併購程序

發布日期:2013-07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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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商時報╱台北報導】

行政院昨天審查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,為讓併購程序透明,將比照美國,要求公開發行公司須成立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,審議併購案的公平、合理性。行政院政委薛琦昨天召開政務審查會,審議經部提出企併法修正草案,均依經部鼓勵企業併購的精神通過相關修法。官員說,公開發行公司若已依證交法,設有審計委員會者,不必疊床架屋,再設特別委員會,審計委員會即可負責審議併購案的併購價格,再向董事會、股東會報告結果。

金管會也建議特別委員會程序性條文不必訂定過於繁瑣,未來可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即可。至於上市公司合併後下市門檻大幅調高,由原來二分之一股東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,改為三分之二股權同意才能下市。薛琦說,這項修法仍比香港規定,逾10%股東不同意即不能下市,略為寬鬆。審議會進行至18條合併條款討論時,財政部趁機在會中陳述彰銀併台新金個案的爭議及難處,對大股東不必利益迴避持保留意見。

但會中並無部會支持,薛琦也認為,立法目的是為了企業併購環境更友善,程序更順暢,不宜因個案排除通案適用,限縮通案原則,因此未同意財政部訴求。但因新增簡易併購型態條文尚未審議,因此擴增分割及股份轉換型態,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股權股東(亦即大股東),就合併事項可以行使表決權,不必利益迴避的規定,留待下次討論,僅就立法精神確定不受個案影響。

政院在去年底已就企併法修正案審查完前17條,昨天重新走一遍。其中12條小股東異議收買請求權原則通過,未來股東若反對併購者,可要求公司付款買回持股,若雙方價格談不攏,公司需就異議訴請法院裁定公平價格,一旦出現價差,裁定後再補給小股東。另16條第二項關於併購後勞工權益,原本在合併案中,同意留任勞工,若在事後反悔,現行規定勞工不得請求僱主給予資遣費,但勞委會昨天要求予以刪除,薛琦原則同意,未來個人若反悔不願留任合併公司,僱主一律需發給勞工資遣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