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計師意見 新創、虧錢企業 大利多

發布日期:2013-06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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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工商時報/台北報導】

政院有意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的研發投資抵減規定,會計師肯定此舉對營運虧損及新創企業比較有利,但如果可以回到促產條例時代,研發投抵放寬至5年,企業更有誘因投入研發。

資誠稅務營運長郭宗銘26日表示,在99年營所稅調降至17%時,財經兩部對於產創條例的研發投資抵減,達成配套共識,一年總抵減額為100億元,供經濟部工業局進行實質審查。

雖然財、經兩部昨日都說沒有這100億元的總額限制,但是產業界與會計師業還是感受到國稅局在審查時,仍有1年100億元的上限。

資誠會計師許祺昌指出,企業界在申請研發投資抵減的時候,最大難處在於徵納雙方的認知不一致,審查機關常以「研發高度不夠」,或是「研發成果供他人使用」為由,剔除企業的申請,造成徵納雙方的爭議。

研發投資抵減新增選擇方案,對企業有何影響?郭宗銘說,抵減率由15%降至10%,並展延成3年抵減,對獲利情況不佳或虧損的公司,將有較多機會使用抵減額度。

許祺昌指出,新創企業在草創初期專注研發,在營運初期尚未獲利情況之下,投資抵減的額度是「看得到吃不到」,反而是種浪費;如果能延後3年扣抵,企業在第2、3年營運上軌道,有所得之後就能使用抵減額度,對新創企業的幫助不小。

不過,許祺昌進一步建議,應回到促產條例時代的研發投抵規定,放寬至可抵5年,企業才有誘因投入研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