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所稅扣抵方式 企業可自選

發布日期:2013-06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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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/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表示,企業當年度申報營所稅時,若適用盈虧互抵,又同樣適用促產條例的稅額扣抵時,可自由選擇優先扣抵方式,例如促產已是最後一年可扣抵,且無限額規範,則可優先扣抵,並將虧損扣除延後採用,減少申報稅負。

根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,營利事業如果符合適用藍色申報書,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,可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內各期虧損,從申報當年度純益額扣除後再課徵,而申請扣除的順序,應該從虧損次一年度逐年扣除。

李慶華表示,企業因經營虧損可以申報稅額扣除,但如果正好遇到也適用促產條例,則兩者抵減優惠的優先順序,可由企業自行衡量選擇,例如促產條例可抵減的營所稅稅額,已經是最後一年,可比企業盈虧互抵優先適用,先行扣抵應納稅額。

雖然因應產業發展及創新需求,促產條例租稅優惠,已在2009年底通過落日,但至今仍有企業因申請延遲,仍有部分扣抵稅額可供減除。她說明,而經營虧損當年度未扣抵部分,可保留在以後年度申請扣除,但不應超過法規所訂定的十年限制。

李慶華舉例,甲公司99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,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90萬元,而100年度申報全年所得額為80萬元,原本藉由盈虧互抵規範申報扣除,課稅所得額0元。

但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,甲公司100年度仍適用廢止前的促產條例,而有未抵減稅額20萬元,且是可抵減最後一年,稽徵機關告知營利事業後,企業改採用促產投資抵減稅額,並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13.6萬,而經營虧損核定的為90萬元,則可提供在未來九年內扣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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