百貨業代墊退稅款 資金「解凍」

發布日期:2013-05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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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/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開首例,百貨業等辦理外籍旅客購物現場退稅的商家,因代墊退稅款,導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,產生溢付稅額,可以獲准直接拿回退稅,免再依規定掛在帳上等待留抵下期營業稅應納稅款。財政部指出,此舉將可解除提供外籍旅客現場退稅服務的業者,以自有資金代墊退稅款給外籍旅客,卻無法向國庫直接請領退稅,產生的資金積壓問題。

近來因來台觀光旅遊的陸客及其他外籍旅客日趨增加,為提供便利的退稅服務,財政部自2011年7月1日起,實施退稅金額在新台幣1,000元以下,可在購物現場退稅的便民措施。符合條件的外籍旅客,可直接在購物場所當場辦理退稅,不需集中在出境時向海關申辦。以今年1至4月為例,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案件中,有多達11萬筆屬於現場小額退稅的案件,占全部退稅案件的51%;至4月止,外籍旅客申請退稅金額計3.09億元,直接在百貨公司、特產店等受理購物現場退稅的退稅總額則有4,300萬元,比重約14%。

財政部舉例,按照新規定,A百貨公司直接代墊外籍旅客的退稅款假設為50萬元,當月A百貨公司的銷項營業稅額為100萬元,進項稅額是80萬元,依據營業稅法進銷項稅額扣減後,A百貨公司本身應納稅額是20萬元。不過,因為A百貨公司當月代國庫墊付外籍旅客退稅50萬元,以至其進項稅額從原本的80萬元上升為130萬元(80萬元進項稅額+50萬元代墊外籍旅客退稅款),產生溢付稅額30萬元。此時,不必依常規做為下期營業稅的留抵稅額,A百貨公司可以直接向國庫申請退稅。

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,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,產生的溢付稅額,只有三種情形可直接退稅,包括:銷售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;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的營業稅;合併、轉讓、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,溢付的營業稅。除此之外,申請退還溢付稅款均須報經財政部核准,否則即應留供扣抵往後應納的營業稅之用。基於百貨公司等辦理外籍旅客現場退稅的營利事業,其溢付稅額的產生,是因加計代墊稅款所致,因此,財政部首開先例核准這類案件,除可直接退稅外,亦免再逐案報財政部核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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