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得稅申報 扶養無法謀生親屬三要件

發布日期:2013-05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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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 

①須有身障手冊 ②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③全年所得不超過8.2萬元

報稅期間,扶養「無謀生能力」親屬,注意三要件。財政部指出,除領有身障手冊者外,因重大疾病就養無法工作者,或全年所得不超過8.2萬元者,均具備無謀生能力的受扶養條件,可以減免所得稅。101年度所得稅目前正在受理申報,財政部指出,今(2013)年報稅時,因為個人免稅額、扣除額等多數沒有調整,民眾在申報扶養親屬,以提高扶養親屬人數爭取較高減稅利益時,除須確有扶養事實之外,也應注意扶養親屬的列報條件,以免節稅不成,還被補稅處罰。財政部舉扶養無謀生能力的親屬為例,依據各國稅局的查核經驗,民眾列報無謀生能力的親屬為受扶養人,往往因為不諳稅法規定,無法提出有利證明或是浮濫列報,最終被剔除並補徵稅款。

例如,因為就業市場不景氣,失業在家的年滿20歲以上的成年子女,因不等於「無謀生能力」,不可以列報減稅。今年報稅時,個人免稅額是8.2萬元,除本人之外,每多扶養一名受扶養親屬,即可多扣減一個8.2萬元免稅額。其節稅利益視個人適用稅率有所不同,最少4,100元,最高可達3.28萬元。財政部規定,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,若受扶養者為「無謀生能力」者,至少要符合三項受扶養資格條件之一,才可以列報扶養,包括:

一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。

二、身體傷殘、精神障礙、智能不足、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,或須長期治療等,納稅人須取得醫院證明才能申報。

三、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,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(即8.2萬元)。

報稅期即將過一半,據統計,截至5月8日止,全國已完成申報者共109.7萬件,占往年總申報案件的19.36%;其中採用稅額試算確認申報者約51萬餘件,占已申報件數的46.49%。財政部認為,選用稅額試算報稅的情況踴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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