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法請求權 延長至10年

發布日期:2013-05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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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 

立法院院會昨(30)日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案,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請求權消滅時效,將從原本的五年延長至十年,包括公法上請求權、土地徵收、土地或地上物補償費等都可適用。提案立委賴士葆表示,曾接獲民眾溢繳稅款卻無法領回的案例,因不清楚請求權的時效,無法申請退稅,以及政府為開發案徵收人民土地,因土地徵收補償費問題而引發不少爭議,變成「人民欠政府的錢,被窮追到底;政府該還的錢,沒有兌現」。

賴士葆強調,公法上請求權從二年到15年不等,如稅捐稽徵法是七年、勞保給付為五年,哪一類適用哪一種,民眾分不清楚,但反觀政府對人民,無論是資訊或權力關係,都瞭如指掌。最知名例子就是法學專家陳長文,在購屋15年後,發現稅率適用錯誤,導致其溢繳近17萬元的房屋稅,但稅捐機關當時依法僅能退還五年稅款。賴士葆說,最後由立法院修訂稅捐稽徵法第28條後,才讓請求退稅不以五年為限。

 

【2013/04/30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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