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售屋轉手 列財產所得要稅

發布日期:2013-04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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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北報導】

 

報稅季節將近,南區國稅局表示,民眾買下預售屋後,如果在未交屋前,將契約再度轉手,該交易屬於「權利移轉」,與一般成屋買賣可採用房屋評定現值做為課稅依據不同,而應依照實際交易價格,扣除成本費用後,列入個人財產交易所得,並於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。南區國稅局說明,我國不動產採登記主義,民眾購買預售屋,須在建商將建築建設完成,房屋登記過戶時,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。因此,取得房屋登記前,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交易,屬於權利移轉,不算是物權移轉,將認定為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。

國稅局指出,一般房屋買賣有房屋評定現值可當作售屋所得依據,但預售屋沒有房屋現值的課稅辦法,必須採核實課稅,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、費用的餘額作為所得額,再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國稅局說明,雖然預售屋有短期內轉手不需要繳納奢侈稅的特點,但由於成屋、預售屋兩種課稅方式的差異,國稅局曾經查出預售屋交易差額高達千萬元,後續補稅數字相當可觀,也有可能造成課稅稅率級距提高。

國稅局舉例,甲君於2012年2月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,支付訂金及頭期款100萬元,並於同年5月將該契約轉讓與乙君,出售金額為150萬元。因此甲君的財產交易所得為50 萬元(150萬元-100萬元)。

 

【2013/04/30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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