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
反制企業「錢」留海外避稅,財稅機關將擁有「尚方寶劍」。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(1)日初審通過,凡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在境外低稅率地區關係企業的我國企業,自2015年起,屬於關係企業的盈餘應按權益法納入課稅。這項標準下,包括開曼等免稅租稅天堂國,甚至部分營所稅率較低的國家或地區,本國企業若設有具控制權的關係企業,其關係企業的盈餘,不論有無分配給在台母公司,都要按持股比例向國庫繳稅。為反制跨國集團利用租稅天堂國的紙上公司規避在台納稅義務,立法院昨初審通過行政院提出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其中「反避稅條款」全數過關,並明令自2015年正式啟動。
此次修正草案有兩大重點,除配合我國推動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,導入國際會計準則(IFRS),降低上市櫃公司編製財務報表後所產生的稅務衝擊外,也仿照國外,納入「反避稅條款」,防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及海外「紙上公司」避稅。財政部指出,修正草案中設計的反避稅條款,包括建立受控外國公司(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,CFC)課稅制度,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,不匯回國內以規避納稅的管道。
此次修正也改變企業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原則,自2015年起,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境外公司,其企業的居住者身分,將視其「實際管理處所(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,PEM)」何在決定。即表面為外國公司者,其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,就要視為國內企業,負起繳納全球所得稅的義務。財政部指出,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完成修法程序後,財政部將配合訂定「實際管理處所」的認定原則,例如,其主要董監事的生活與工作重心都在台灣,或營業活動、重要決策都是在台灣進行,即可被視為是我國境內企業,要繳納所得稅。
初審通過條文,還包括企業出價取得、符合財務會計規定的認定條件,具有一定經濟效益年限的「無形資產」,除現行營業權、商標權、著作權、專利權及各特許權外,另增訂電路布局權、漁業權、礦業權、水權等。
【2013/04/02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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