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院修法 增訂原產地自行具證

發布日期:2013-03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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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央社╱台北21日電】

 
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列依國際條約、協定等,因輸出入需要,符合資格者,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。經濟部表示,這次修正使台灣廠商輸出入貨品更便捷,並落實廠商自主管理精神。

 

經濟部說,為鼓勵自行具證者自主管理,並減少稽查成本,自行具證廠商若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發現具證不實的違規事實前,通知進出口方權責機關及相關當事人者,明訂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的規定。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,為拓展國際經貿空間,近年來政府積極與重要經貿夥伴洽簽經貿協議,包括台星經濟夥伴協議(ASTEP)、台紐經濟合作協議(ECA)等,這些協議都有原產地自行具證制度的規定。

 

他說,法案通過後有助於推動貿易便捷化,進一步與國際制度接軌,經濟部應積極與立法院協調溝通,早日完成修法。

 

【2013/03/21 中央社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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