廠商自報原產地證明 有譜

發布日期:2013-03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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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

 

行政院昨(11)日審查通過「貿易法」修正草案,未來我和新加坡、紐西蘭等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或自由貿易協定後,符合資格的廠商可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,再申請適用優惠關稅,大幅簡化貿易程序。台星經濟夥伴協議(ASTEP)簽署在即,行政院昨日快馬加鞭審查完成「貿易法」修正草案,增訂廠商自行具證制度,也就是由廠商自行申報原產地證明書,時效較目前透過公協會或團體核發原產地證明書快很多,且更便捷化。

 

目前「貿易法」規定,原產地證明是由經濟部國貿局或委託其他工商農漁團體、協會簽發,並未授權廠商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。我與新加坡、紐西蘭協商洽簽經濟合作協議時,對方都提出原產地證明書可由廠商自行簽具訴求。官員指出,「貿易法」修正草案最好先完成立法,如果來不及,不排除與台星ASTEP雙邊協議或相關法案採包裹立法方式通過,與台星ASTEP協議生效同步上路。

 

貿易法修正草案增列20條之3,依國際條約、協定、協議,以及國際組織規範,符合主管機關所訂資格的廠商,得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。修正草案也增列罰則,一旦發現廠商有虛偽不實情事,最輕可處警告,或視情節輕重處罰鍰3萬至30萬元不等,最重停止其自行具證資格1個月以上、1年以下。不過,如果廠商在被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前,主動澄清聲明有誤,可減輕或免除罰責。

 

國貿局官員表示,未來必須是和我國有簽署經濟合作協議或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,彼此間的出口商或進口商才享有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。例如台星即將簽署ASTEP,一旦簽署後,台、星的出口商或進口商就可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。至於是由出口商或進口商簽具原產地證明書,將視我和對方簽署的內容而定。官員指出,如果是出口商,未來台、星業者就由出口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證明書後,寄給進口商,再由進口商依此向當地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。

 

 
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 

【2013/03/12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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