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,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予處罰

發布日期:2013-02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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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,未依法扣繳稅款,雖經稽徵機關查明所得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,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,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,惟仍應依法送罰。

 

該局舉例說明,轄內甲君為A補習班負責人,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,該補習班99年度給付租金1,800,000元予出租人乙君,未依法辦理扣繳,經該局查獲,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,甲君不服,主張給付租金予出租人時,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,且出租人乙君已依 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,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,未因其未辦理扣繳申報,而發生所得人逃漏所得稅之結果,應免予處罰。案經復查、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,而確定在案。

 

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,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,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,甲君為扣繳義務人卻未依限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180,000元,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,處以罰鍰。該局特別呼籲,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,應注意依限扣繳稅款並申報及繳納所扣稅款,以免受罰。

 

新聞稿聯絡人:法務二科林稽核 06-2298098

彙總編號:10202-18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