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誠:FATCA遵循時間延期 金融機構須因應

發布日期:2012-10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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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理財網╱綜合報導】

美國國稅局在2012年10月24日發布通知函「Announcement 2012-42」,宣佈原預計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《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》(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,以下稱「FATCA」),延後遵循時間表。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邱文敏表示,根據這項通知函,各國融機構與美國簽訂的「外國金融機構協定」(FFI)生效日,將延後半年至2014年1月1日。另外,新帳戶的識別程序和系統更新,原則上需在2014年1月1日前完成,不過在這一天之後才簽署完FFI協定的金融機構,則根據個別FFI協定所載明的實際生效日而定。

 

資誠美國稅務副總經理周思齊指出,高資產帳戶(帳戶金額超過100萬美元)需要在FFI協定生效日後1年內完成實質審查;其他帳戶則是在生效日後2年內完成實質審查。不過,當某帳戶在期限內被偵測且紀錄為不參與FATCA遵循的帳戶或不合作帳戶時,美國扣繳義務人或參與合規的外國金融機構,就必須執行扣繳,而非在期限屆滿前才扣繳。周思齊提醒,原先FATCA規範的「可扣繳給付項目」包括美國來源之租金、勞務所得、其他定額或可確定金額的定期所得。除此之外,也包含可產生美國來源利息或股利所得資產的處分價款,該處分價款的扣繳起始日,將從原訂的2015年1月1日,延至2017年1月1日。另外,關於美國人帳戶及不合作帳戶資訊申報時程也延後,前兩年2013、2014的資訊,最遲不能晚於2015年3月31日前提報給美國國稅局。

 

周思齊說,FATCA中的祖父條款(Grandfathered Obligations),主要是把2013年1月1日以前尚未結清的債券給付款項(如債券利息等)及處分價金,排除在扣繳範圍外,不過,「Announcement 2012-42」通知函將祖父條款的定義,擴及至某些含外國轉付款項的金融證券。周思齊也提醒,在FATCA規範下,個人投資公司及非上市櫃不具實質營運的轉單公司或投資公司,必須揭露最終美籍股東(即實質受益人股東)身分及資料,否則在收取任何與美國相關的投資利得時,將被扣繳30%。即使沒有對美國直接投資,還是有可能因其往來的金融機構有從事對美國的投資,而被視為對美國有間接投資,而被依照FATCA規定扣繳30%。

 

邱文敏說,美國已經在2012年2月公布FATCA施行細則草案「REG-121647-10」,很快將發佈最終法案。隨著法案生效日接近,我國金融機構應加緊腳步完成FATCA遵循的各項影響分析及接軌準備,以因應FATCA所將帶來的衝擊。

 

【2012/10/30 聯合理財網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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